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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9 14:25 | 查看: 21970| 回复: 0 北京
    前不久,司法部发布第十三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聚焦“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专题,涉及企业产权保护、招商引资奖励兑付、招投标资格认定等问题,展现了行政复议机关有力纠治行政机关违法不当行为、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积极作为。与此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种适时联动,向市场和公众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在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时期,行政复议机制正在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通过主动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推动更多涉企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渠道实现实质性化解,将进一步校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首先需要市场规则统一。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割裂市场规范、机械适用行业标准的做法,人为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此次发布的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就颇具代表性。在该案中,一家参与市政桥梁建设项目投标的企业提交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作为业绩证明,被住建部门以“名称不符”的理由认定无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实质审查,明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后制发自行纠正建议函,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错。该案例打通了不同行业领域标准认定不一致的市场规则堵点,有效维护了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个案监督明确审查标准,有助于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与执法规则体系。这种打破行业部门壁垒、统一执法认定标准的监督方式,正是行政复议机制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独特优势。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顺畅运转,离不开亲清透明、预期稳定的政企关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从多个维度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权干预市场活动的合理边界。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中,发改部门错误地以法定备案条件以外的事由为依据,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机关及时依法纠正,有效保护了企业的信赖利益。同时,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导相关行政部门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管理,有力强化了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预期。该案例重申了“职权法定”这一行政行为根本准则: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限、越权行事,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与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行政复议通过精准监督行政权力行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有助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塑造良好的政企关系。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政务诚信建设直接影响着市场要素的流动。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在案例六“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无故拖延兑付招商引资奖励,不履行行政允诺事项,行政复议机关没有仅责令其履行义务,而是依据奖励政策直接核算出应兑付金额与利息。这种从“督促履行”到“主动核算”的功能延伸,极大提升了行政复议监督的实效性与威慑力,大幅压缩了企业权利救济的周期与成本,释放出“政府承诺必须履行”的明确信号。该案表明,行政复议在督促政府履约方面拥有更为便捷高效的比较优势,也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关键在于打通阻碍市场要素流动的卡点堵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核心命题。这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表明,行政复议正以其独特的监督优势持续推动执法统一、重塑政企关系,发挥着营商环境“净化器”功能。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规则的落地与“复议护企”案例的推广,行政复议有望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之间搭建起更为稳固的法治桥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效法治保障。
    (作者:卢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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