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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19 14:24 | 查看: 12321| 回复: 0 北京
    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这一举措不仅是对过去十余年改革实践的系统总结,更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成了从政策试点到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跨越。
    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破解过去长期存在的“企业污染、公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要求,让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这批案例选取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全国试行、常态化实施三个阶段,清晰呈现了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纵深推进的发展过程。
    2015年至2017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探索阶段。试点阶段的任务在于解决政府能否索赔、如何索赔、制度如何运行等问题。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是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14年,安徽某企业将废碱液以低价交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个人,废液被偷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导致严重水环境污染,靖江及兴化两地区饮用水一度中断。与企业多次磋商未果后,江苏省政府于2017年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5000余万元。该案以司法裁判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索赔主体资格,并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责任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类比计算、分期执行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示范意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
    2018年至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入全国试行阶段。改革覆盖全部省份,案件数量快速增加,案件类型日趋多元,重大典型案件办理对推动制度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是目前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该案探索了高寒脆弱区损害评估方法、多义务人分类磋商机制及政府先行垫资一体化修复模式,相关制度探索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为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一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场景不断拓展,检察机关全流程参与支持索赔,行政与司法协同的治理格局逐步形成,简易评估、替代修复、区域环境整治等创新举措不断涌现,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自2022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常态化实施阶段,改革重心从机制建构转向效能提升,制度运行更加注重修复实效与生态价值转化。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正是这一阶段的生动缩影。在该案中,企业借矿山修复、土地平整之名违规开山采矿两百余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地积极推进受损环境修复,同时依托修复后的优质生态空间探索生态产业化路径,不仅快速完成了矿山复绿的修复目标,更通过构建联动发展生态产业新模式,带动了当地农业发展与村集体增收,打通了生态修复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可以说,常态化实施阶段的损害赔偿已逐渐实现区域环境整治、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
    十余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仅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也成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和生动写照。截至2026年7月,全国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4万件,赔偿金额超355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这些个案中探索的磋商前置、司法确认、简易评估、检察支持、分期赔付、多元履约等做法,已逐步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为后续办案提供了规范依据和稳定预期。
    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充分吸收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成熟经验,构建起权责清晰、程序完备的制度体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也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未来,应基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这一新起点,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法典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法治屏障。
    (作者:孙昭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生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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