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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3 11:23 | 查看: 72000| 回复: 0 北京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浙江证监局4月10日发布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核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混同的情况,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等纳入考核体系,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未对销售的部分产品划分风险等级,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利益冲突评估机制,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未进行利益冲突评估,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部分运营人员、客服、大客户经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花顺理财官网显示,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是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花顺,300033.SZ)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同花顺第三方理财产品的业务开展平台,依托母公司丰富的资源,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同花顺了解详情,同花顺方面回应称,本次监管主要集中于公司内部档案流程的日常督导检查,对公司正规资质和业务运营没有影响。目前公司高度重视,已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条整改完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方面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混同的情况,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等纳入考核体系,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未对销售的部分产品划分风险等级,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未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利益冲突评估机制,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未进行利益冲突评估,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五、部分运营人员、客服、大客户经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3月27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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