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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2 19:55 | 查看: 33529| 回复: 0 北京
    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长凯”)罚款18万元,对中证长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符砺警告并罚款6万元。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中证长凯违反私募监管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深圳证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证长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由中证长凯实际管理的7家有限合伙企业系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成立并完成资金募集。截至2025年4月,中证长凯未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流水、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中证长凯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违法行为。符砺担任中证长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证长凯、符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涉案基金资金来源于某信托及其客户,且某信托已就顶层集合信托计划及投资项目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资金来源封闭且全部由某信托实际管控,未实质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符砺对未办理基金备案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某信托派驻人员影响巨大,符砺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独立决策。公司及符砺已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某信托相关行为不能免除中证长凯作为案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义务。涉案私募基金均于2020年6月之前成立并完成首轮资金募集,符砺参与其设立、投资、用印及付款等事项审批,但未及时督促公司办理基金备案或积极作为终止该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综合考虑了案件基础事实、当事人任职履职情况、整改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量罚金额。综上,深圳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前海中证长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18万元罚款;对符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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