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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28 18:59 | 查看: 33630| 回复: 0 北京
    8月27日,商务部等九部门对外发布《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围绕加大支持力度、财税金融保障、监管便利化、绿色化发展、人才支撑、全链条动态管理等六方面提出13条具体举措,进一步扩大航空保税维修产品目录,取消区域范围限制,同时明确保税维修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维修后的产品允许按国家有关规定内销。
    根据《意见》,航空维修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中国民用航空维修许可证的企业,或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接受上述企业委托开展航空维修业务的企业。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黄玲在当天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民航运输业快速发展,机队规模居全球第二位,民航飞机及零部件的维护修理需求日益增长。支持开展航空保税维修,有利于保障民航运输的安全稳定运行。
    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37个航空保税维修项目,以保税维修行业12%的项目数,贡献了85%的进出口货值,2025年达到600亿美元。
    在此基础上,《意见》推出13条政策措施,在三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意见》将航空保税维修产品目录进一步扩大,并取消区域范围限制。
    二是在财税政策方面,《意见》明确保税维修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维修后的产品允许按国家有关规定内销。根据《意见》,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销手续。综合保税区内维修后产品内销,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综合保税区外保税维修后产品内销,按保税货物一线进口状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在海关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允许将部分工序委托至其他企业维修等一系列便利化措施。例如,航空保税维修企业可将部分工序外发至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维修后产品及旧件、坏件等全部复运至原委托企业;航空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在检测维修并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无需复运出境或销毁处置,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等。
    “这些举措可以有效降低航空维修企业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和综合竞争力。”黄玲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落实落细政策举措,推动航空保税维修再上新台阶。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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