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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8 14:08 | 查看: 45556| 回复: 0 北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
    近年来,随着国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老年群体劳动技能与经验不断积淀,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主动选择重返职场、持续就业。他们广泛活跃在物业服务、工业辅助、乡村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各行各业,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沉稳的职业素养,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补充,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持续贡献“银发力量”。
    然而,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在原有法律框架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银发就业者”不再适用劳动法,而归为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范畴。一旦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协议内容语焉不详,出现工资被拖欠、工伤难认定、超时加班等问题时便难以获得救济。从司法实践看,涉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纠纷案件量总体呈上升态势。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争议类型以追索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为主。这些纠纷背后,是大量超龄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却因身份认定标准模糊而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导致劳动权益缺乏及时、有效保障。
    《暂行规定》的出台,是直面民生痛点、回应社会诉求的精准施策,为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破解维权困境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其最大亮点在于,打破了“劳动权益与劳动关系刚性捆绑”的传统认知,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外的“第三类劳动形态”,为超龄劳动者构建起了基本权益保障的新机制。具体来说,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填补了此前的规范空白;二是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将解决此前超龄劳动者因无法参保导致工伤理赔难的问题;三是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安排加班、休息休假等权利,并畅通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维权渠道,切实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救济权利。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新规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多方协同、精准发力。首先,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暂行规定》落地落细,并探索建立专门针对超龄用工的监察规程,将书面协议、工伤参保等作为监察重点,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推动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劳动法治体系,让超龄劳动者的法律身份真正立得住。适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等配套规定,将超龄劳动者正式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全流程畅通;在劳动仲裁规则中明确相关争议处理程序,避免各地裁判标准不一。司法机关可进一步统一涉超龄劳动者纠纷的裁判尺度,更好守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
    其次,用人单位应摒弃“超龄即低保障”的错误观念,从降低用工成本的短期思维转向规范稳定用工的长远布局,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用工模式在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必然转型。超龄劳动者也应增强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时勇于依法维权。双方应在书面协议、劳动条件、权益保障等关键问题上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预期,共同营造尊重劳动、保障权益的用工氛围。
    最后,工会、社会组织等要切实发挥作用,形成共治合力。工会组织应积极吸纳超龄劳动者入会,将其纳入集体协商与权益维护的覆盖范围,在工资标准、劳动条件、职业安全等方面发挥集体力量的制衡作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要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性的超龄用工指引,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格局。
    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是守护老年群体的劳动尊严与切身利益的应有之义,更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完善现代劳动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暂行规定》搭建起清晰的银发就业权益保障框架,为超龄就业群体撑起法治“保护伞”。期待各方携手把条文规定转化为落地见效的行为准则,推动真正实现“老有所为、劳有所得、权有所护”,助力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王天玉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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