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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7 15:09 | 查看: 29370| 回复: 0 北京
    近些年来,我国博物馆事业蓬勃发展,是世界上博物馆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截至2025年年底,全国备案博物馆达7188家,已基本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的现代博物馆体系。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实践中也有个别博物馆法治意识淡薄、制度缺失、管理混乱,导致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博物馆公信力受损。因此,坚持文物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在藏品管理方面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细化制度设计,扎紧织密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笼子,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明确博物馆藏品征集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内涵。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52条第3款借鉴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征集、购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为此,博物馆必须健全文物征集程序,明确合理注意义务的内涵包括:藏品征集应经集体讨论;藏品征集应实行利益相关方回避;加强专业力量把关,鉴定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且数量为单数,鉴定需“背对背”独立完成,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藏品征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设置公示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存征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存档备查。通过全链条、闭环式的程序管控,能够从源头规避藏品征集环节的法律风险,守住馆藏文物入藏的第一道关口。
    细化博物馆之间文物借用协议的具体内容。为确保馆藏文物安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56条第3款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为此,博物馆签订的文物借用协议,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要明确点交后文物运输和借展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应严格遵循立法精神,不得以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协议的方式变相延长借用时间。通过清晰完备的协议约定,能够厘清权责边界、规范馆际文物借用秩序,切实筑牢安全防线。
    完善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退出的办法。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社会服务要求、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第61条规定,对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馆藏的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此前,国家文物局曾出台《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为此,根据文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亟须完善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退出的归属问题,即应当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适用相同的退出程序,但对于非国有博物馆退出的馆藏文物,可以鼓励优先提供给教学及科研单位保管使用,继续发挥其传承文明的作用。
    增加有关捐赠藏品入藏、退出以及必须签订捐赠协议的规定。博物馆接受捐赠藏品急需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接受藏品应当符合本馆入藏标准,对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应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同意入藏捐赠藏品的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中特别需要明确两点:一是捐赠藏品的著作权尚在保护期内的,应与捐赠人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二是明确约定捐赠藏品如需退出馆藏,应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作出退出处理决定。如此,既可以保障捐赠人的权利,也能够促进社会力量更加积极地参与文物保护。
    尽快出台与博物馆藏品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87条、第93条、第94条,分别对博物馆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加大了对这些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必要尽快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得以严格实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总之,加快推进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不仅是推动文物保护法各项新规定落地实施的应然之举,更是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的当务之急。
    (李袁婕,作者系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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