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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8 14:23 | 查看: 30608| 回复: 0 北京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雒呈瑞 通讯员 黄明星
, A% R9 N3 s: ?) A5 ?2 x3 A" ^    “我已经在深圳找到新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给了我生活的希望和动力,没有当面给你们送上锦旗,是我的一点遗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主任曹娟接到徐某电话。电话那头,徐某再三表达着对检察机关秉公办案的感激。9 M/ O4 `% Y% m4 J
    事情要从一场“被负债”说起。# r0 v6 g% C( v  i8 @6 g! d( X
    “明明我就是个打工的”
: J, @9 w" u# {+ y) L6 R    “明明我就是个打工的,怎么莫名其妙成了老板,让我还50万元,还成了失信被执行人?”2023年底,徐某发现自己经常使用的一张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查询后才得知,他已被南京某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 G4 o4 ~" \& d. |# w6 U: _
    时间拨回到2016年。颜某作为实际承包人,以A装饰公司名义独立承包某公寓精装修工程。徐某受颜某雇佣,担任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施工期间,徐某应颜某要求,与某建材公司签订瓷砖买卖合同,总价款129万余元,合同上甲方签名为“项目经理徐某”。此后颜某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79万元,余款50万余元一直没有支付。2018年12月,项目完工,徐某离开了工地。
, r( X" c; a" Q    2020年1月,某建材公司因未收到剩余货款,向法院起诉,请求A装饰公司支付上述50万余元尾款。法院经审理,认定颜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和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判决驳回某建材公司诉讼请求。某建材公司未上诉。但是,2023年5月,某建材公司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颜某、徐某连带支付上述50万余元货款。法院对徐某公告送达未果,遂缺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颜某与徐某系合作关系,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甲方,遂判决二人连带支付案涉50万余元货款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徐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卡被冻结。
  a8 }; X: Z- l' ?$ f    徐某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因背负50万余元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正常从业。徐某说,一家企业曾有意聘请其担任项目经理,其未能通过资格审查,错失这份工作,此后寻找工作也因同样原因屡屡受挫,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K* p" F$ M5 h! T& q- W
    2024年1月,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雨花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 |% B' K4 v6 ~( f4 y    “我是承包人,出事情我承担”& _: p0 z8 H/ N0 A! r; g
    “我已经离开南京好几年了,货物又不是我用了,我只是个拿工资的,怎么会让我还款呢?”申诉时,徐某焦急地向接待检察官诉说。4 a6 a! c5 V5 @; e% z- G* n# n9 P
    “收到申诉材料后,我们及时前往法院调取相关案件的卷宗,仔细查看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法庭的审理记录等材料,明确了本案的焦点在职务行为的认定上。也就是说,徐某是案涉工程承包人之一,还是打工人?”曹娟回忆道。在对调阅的原审卷宗进行仔细梳理后,办案组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疑点——案涉承包合同、买卖合同中均可以看出徐某是被招聘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现场具体事项,而非承包人、买受人。微信证据也显示,施工期间,徐某通过微信领取工资,不参与利润分配,与颜某不存在合伙合意、不构成合伙关系。
* \) P9 x% u: ]  t( D    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办案检察官指导徐某找到几年前使用的旧手机。充电、开机……在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处查询“工资”“货款”等关键词,一条一条地查阅。
. l9 |8 t  M  ^  c$ }& v- C    “我是你老板,我给你发工资,你给我打工”“我委托你代表我颜某给他的公司签字,扣上项目章就行了,我是承包人,出什么事情我来承担”……2 @" v, G8 R# @% G# ~) q0 ]
    “徐经理,供货合同给我们公司签一下,你老板颜某让我找你弄,他说已经交代你了,我们好给他要钱……”  C/ P; ~" Z; F; k
    这些反映原始情况的聊天记录,让徐某的身份和职务更加清晰。“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补充了徐某在颜某公司任职期间的工资明细和社保缴纳记录等关键书证。我们还通过类案检索发现了案涉装修项目还有其他关联案件,这些类似的供应商追讨货款案件中,法院仅判决颜某承担付款责任。”曹娟说。
" d0 R# n" N3 j+ K    真相大白,“打工仔”摆脱冤枉债* T3 Z. V4 Y; @( a5 ^
    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徐某受雇于颜某,其在案涉买卖合同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某建材公司明知徐某签字系职务行为;颜某是案涉装修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应承担案涉买卖合同的付款责任,徐某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公告送达错误,导致徐某未行使辩论权和上诉权。
( m# u8 O# [! Z* ~" \! y$ y    2024年12月,雨花台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5年5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改判徐某不再承担案涉50万余元货款的连带给付责任,并取消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恢复其信用记录。2 E8 S) k! h' J" x
    “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实实在在为普通劳动者解忧纾困,将民生保障做实做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南京市人大代表陈萍在听取办案检察官讲述该案故事后,对检察机关切实维护民生、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做法给予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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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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