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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6 15:47 | 查看: 35842| 回复: 0 北京
    本报北京6月15日电 (记者杨召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今天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进行解答。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助力增储上产。
    针对转让与续期,《条例》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续期须在届满前6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此外,矿业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同时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免情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条例》从增强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建立健全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积极推动12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矿山科学规范开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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