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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5 16:21 | 查看: 40785| 回复: 0 北京
    本报讯 (记者周怿)近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辽宁大连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其中同一自然人控制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涉税风险的高发点。专家提醒,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所得在税法上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同一自然人名下的多家独资企业,年度必须汇总全部经营所得,统一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田志伟介绍,根据规定,自然人从名下的多个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针对未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提醒,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措施与信用管理要求,纳税人若存在此类违规行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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