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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12 15:34 | 查看: 44918| 回复: 0 北京
    本报讯(记者柳姗姗 彭冰 通讯员李雪)某公司签订了药品区域销售协议后,却将药品违约挂网销售、擅自窜货。对于由此引发的高额违约金,法院将如何认定?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2023年1月,吉林某医药公司授权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共同承包经营某救心丸在河南省区域的销售,并签订协议约定代理商在承包期间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保证零售终端等下游客户不得有窜货、挂网销售等不当行为,否则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张某与河南某药业公司分别向吉林某医药公司出具《承诺函》,就付款义务、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等作出承诺。
    2024年,吉林某医药公司发现河南某药业公司和张某有挂网销售药品的行为,遂在多家电商平台回购了发给河南某药业公司和张某的救心丸共计6531盒,并支付42.31万元。张某承认共窜货3000盒。
    根据双方协议,此次窜货前后批次货物总量为1.68万盒,违约方需要按照零售价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吉林某医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赔偿违约金共计178.2万元。
    河南某药业公司辩称,其与吉林某医药公司、张某之间实为挂靠关系,实际的药品销售方是吉林某医药公司和张某。张某则表示,自己并没有将药品挂网销售、窜货,实际窜货人是其聘用的两位销售人员。
    该案主审法官、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合心法庭庭长张季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因案外第三人因素造成违约时的违约责任,由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不由案外人承担。因此,即使实际窜货人为张某聘用的两位销售人员,仍应由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向吉林某医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在网络平台销售案涉救心丸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需依据《承诺函》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吉林某医药公司对货物进行了回购,回购总金额为42.31万元,但该款项并非完全为公司损失。一方面,该公司回购药品后,可以通过继续对外销售、向厂家返货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减少损失;另一方面,该回购款中没有扣除该公司已经收取的利润。
    张季表示,该案中,协议约定的统一零售价三倍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案涉损失,已经构成惩罚性赔偿,违背“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计算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申请,应当对案涉违约金计算方法予以调整。此外,并无证据证明河南某药业公司、张某直接窜货,亦无证据证明该违约行为给吉林某医药公司在企业信誉、市场管理、客户维护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吉林某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40.32万元,河南某药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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