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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24 | 查看: 51132| 回复: 0 北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部署,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近日,内蒙古国资委联合审计厅、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0章47条,包含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建设、机构及人员队伍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信息化建设、整改和结果运用、监管部门与审计机关协同监督等方面内容,具体提出了以下几方面重点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企业须规范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明确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职责。二是充分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公正、权威,提出“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考核独立”“经费独立”的“四独立”管理模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运行规则等。三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法治性和规范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指南,梳理完善内部审计实施程序。四是做好审计整改“下半篇文章”,强化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加强企业各类内部监督贯通协同,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实现审计成果效能最大化。五是明确区属企业监管部门与审计机关的职能职责,提升协同监督效能,共同促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下一步,内蒙古国资委将持续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加强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办法》落地见效,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区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内蒙古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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